(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1号原告杨某,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华,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该案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周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经常居住生活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辖区范围内一年以上,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周某登记住所地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大塘村3组,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周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