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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项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项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488号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小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芳,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荔,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项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项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