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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卿安国与朱远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安国,朱远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卿安国。委托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远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安国与被告朱远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卿安国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卿安国负担。审 判 长  罗 雪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人民陪审员  邱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