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卿安国与朱远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安国,朱远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卿安国。委托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远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卿安国与被告朱远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卿安国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卿安国负担。审 判 长 罗 雪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人民陪审员 邱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