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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3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庄灿华、林雅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97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号。代表人王民权。委托代理人刘鹭华、孙纪东,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灿华,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雅雅,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10号之二701室9。法定代表人刘赛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庄灿华、林雅雅、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曾聆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李莹代理审判员曾聆人民陪审员黄鹭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