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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吾群巴图与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群巴图,秦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吾群巴图,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和静县。委托代理人艾合买提·吾甫,系新疆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巴图那生,系新疆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龙,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租住于乌鲁木齐大湾。原告吾群巴图诉被告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吾群巴图撤诉。本案诉讼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吾群巴图自行承担。审判员  包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