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未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117号原告蒋某,女,汉族,无业,住海城市西柳镇。被告丁某,男,汉族,无业,住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