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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张楠、鲁燕波、苏利美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张楠,鲁燕波,苏利美,李佳佳,周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16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张楠,男,1990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鲁燕波,男,1979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苏利美,女,1982年2月12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李佳佳,男,1983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周苗,女,1983年8月2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张楠、鲁燕波、苏利美、李佳佳、周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72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楠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楠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