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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郓城县双桥乡双桥村民委员会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郓城县双桥乡双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侯某甲,农民。被告郓城县双桥乡双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侯某乙,主任。住所地郓城县双桥乡双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甲诉被告郓城县双桥乡双桥村民委员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甲以和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双桥乡双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甲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双桥乡双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侯某甲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全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