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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首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诉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苟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7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90年5月12日生。被告苟某某,男,汉族,1993年4月13日生。原告王某诉被告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王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鹿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亚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