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首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诉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苟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7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90年5月12日生。被告苟某某,男,汉族,1993年4月13日生。原告王某诉被告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王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鹿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亚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