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冰与大连盈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大连盈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刘冰。委托代理人:张欣,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盈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虎滩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维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冰因与被告大连盈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50元,减半收取28475元,由原告刘冰承担。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蕴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