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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冰与大连盈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大连盈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刘冰。委托代理人:张欣,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盈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虎滩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维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冰因与被告大连盈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50元,减半收取28475元,由原告刘冰承担。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蕴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