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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婉华与戴灿龙、吴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婉华,戴灿龙,吴桂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809号原告黄婉华,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戴灿龙,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吴桂民,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婉华与被告戴灿龙、吴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婉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婉华以欲与被告戴灿龙、吴桂民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婉华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雪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