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婉华与戴灿龙、吴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婉华,戴灿龙,吴桂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809号原告黄婉华,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戴灿龙,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吴桂民,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婉华与被告戴灿龙、吴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婉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婉华以欲与被告戴灿龙、吴桂民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婉华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雪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