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康业广告材料商行与贾青青、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33号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康业广告材料商行。委托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青青,黄山市浩函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贾青青,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禹平诉被告贾青青、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禹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贾青青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吴海辉自愿以其所有皖J×××××号汽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禹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贾青青、黄山市浩涵电子标识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二、停止办理吴海辉所有的皖J×××××号汽车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