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汤晓燕与重庆市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晓燕,薛祥东,重庆市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10号原告:汤晓燕,女,1968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薛祥东,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市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昌元街道上河路54号一栋一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9672736-5。法定代表人:薛祥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晓燕诉被告重庆市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晓燕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晓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晓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汤晓燕负担。审判员 夏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