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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梦与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梦,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郭梦,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余俊雄,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郭梦申请执行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650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127号执行裁定,查封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启源兴业科技园2号楼第6层房屋。本院在2014年执行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件期间,成都市龙潭总部经济城管理委员会曾致函本院,向本院说明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存在项目未完成土地竞拍挂牌工作、该项目土地目前属于国有土地、由于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未缴纳规费,该项目至今未完成报建等问题。目前,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完成上述房产的相关办证程序。鉴于该情况,本院目前暂无法处置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前述房产。2015年3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郭梦发出(2015)成执字第12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向其告知本案上述的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其如对终本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供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情况说明》,说明收到本院的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其同意该告知书的相关事项。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目前因未完善相关登记手续,暂不宜处置,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郭梦同意本院(2015)成执字第12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的相关事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4650000元。成都启源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郭梦14650000元。二、终结(2014)成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钱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