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01285号-1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孟祥中与陆从波、高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中,陆从波,高玲,XX亮,周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1285号-1申请执行人孟祥中,居民。被执行人陆从波,个体户。被执行人高玲(曾用名高林),个体户。被执行人XX亮,个体户。被执行人周海萍,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孟祥中与被执行人陆从波、高玲、XX亮、周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XX亮名下有一车辆已予以查封,但未查找到下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线索,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滩民初字第02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军审 判 员 郑钧木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