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甘肃嘉利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黄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嘉利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56-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嘉利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高志,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凡,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820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5231元(以欠款12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730元,共计1289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凡的银行存款12896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