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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侯朋伟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朋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侯朋伟,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兴秦商住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1350103-2。负责人刘延军。本院在执行侯朋伟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侯朋伟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乾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侯朋伟应获得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其赔款21512元,侯朋伟得到保险赔偿后退还安争义垫付医疗费1000元、承担安争义车辆损失2000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已将21512元案件款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将该案件款分别转入申请执行人侯朋伟和安争义账号,张建国、安争义作了收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