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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马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安凤梅申请执行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尚品肥牛火锅店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凤梅,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尚品肥牛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安凤梅,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尚品肥牛火锅店。法定代表人卜祥君,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凤梅申请执行马村区新村尚品肥牛火锅店劳动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的(2012)马劳仲案字第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凤梅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安凤梅自愿撤回对马村区新村尚品肥牛火锅店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马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12马劳仲案字第7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