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岳影与张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影,张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刘岳影,男,成年,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张如平,男,成年,汉族,韶关市人,原住韶关市曲江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岳影诉被告张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岳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余275元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模新审 判 员 杨建芬人民陪审员 王兴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廖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