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克芬诉被告蒲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克芬,蒲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罗克芬,女,汉族.被告蒲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克芬诉被告蒲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克芬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克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亚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