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41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郝金铎,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11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51539.87元及逾期利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费59658元等;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强代理审判员 刘刚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