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秀芳诉郑均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芳,郑均才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王秀芳,女,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被告郑均才,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芳诉被告郑均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芳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秀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复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