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水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景某某、景某某、景某某、景某某与某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景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75号申请人高XX,女,汉族,村民。申请人景XX,男,汉族,村民。申请人景XX,女,汉族。申请人景XX,女,汉族。申请人景XX,女,汉族。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申请人高XX、景XX、景XX、景XX、景XX与被执行人XX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卜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就(2014)白水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案件款27万,卜XX提出先付122257.5元下余147742.5元,按13万元分二次付完。即此协议签完后付5万元。下余8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案结事了,高XX及子女同意。二、案件执行费4000元卜XX自愿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水执字第0007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