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永敏与刘华建、申会珍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敏,刘华建,申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原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敏,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城关镇顺城街**号。被执行人刘华建,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号。被执行人申会珍,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杨永敏申请执行刘华建、申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原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永敏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刘华建、申会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单位及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因被执行人刘华建、申会珍长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原执字第6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有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罗斌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姬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秀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