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樊伟辉与周平、陈杏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伟辉,周平,陈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伟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杏芬。上诉人樊伟辉因与被上诉人周平、陈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樊伟辉又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樊伟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伟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683元减半收取30341.5元,由上诉人樊伟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孙 宏审判员 杜伟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