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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吴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吴庆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绮兰。委托代理人钱志梅。被告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庆梅。被告吴庆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捷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吴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信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8元,财产保全费2,30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霞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