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527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金奎,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欧燕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