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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初字第0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徐新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初字第00117-1号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阚乃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翟秀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负责人:XX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新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徐新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徐新全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滁州升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登记编号为皖M×××××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皖M×××××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凯宴小型越野客车、皖M×××××奥迪牌小型轿车、皖M×××××奇瑞牌小型轿车、皖M×××××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皖M×××××海马牌轿车、皖M×××××帕萨特牌小型轿车、皖M×××××大众牌轿车、皖M×××××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二、冻结被告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徐新全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敬荣审 判 员  陶继航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