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甲某与张乙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某,张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张甲某,男。被告张乙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某与被告张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