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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贵林与被执行人韩柏林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韩贵林,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韩柏林,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韩贵林与被执行人韩柏林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韩柏林按照与原告韩贵林达成的调解协议给付原告韩贵林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员樊颖,标的2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2100元(含执行费50元)扣划至本院且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鉴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樊?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