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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仁鸣与林尚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180-1号原告王仁鸣,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尚明,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鸣与被告林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尚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仁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尚明在龙岩市敏健鑫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10万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壹年。需续行冻结、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庆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郭露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