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齐河县自来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自来水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保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天元开发区长白山北路。法定代表人江泽佩,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齐河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大魏村委会(县委街西首)。法定代表人王德荣,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河县自来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余额14538881.7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余额14538881.7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齐河县自来水公司的银行存款14538881.7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石清玉代理审判员 吴中学人民陪审员 史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晓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