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国林与尚宝丽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林,尚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林。被执行人尚宝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林与被执行人尚宝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18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尚宝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宝丽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康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