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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马金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满,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号。负责人:孙正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金满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79.4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付 波审 判 员 张 培 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庄 德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