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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仙菊与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菊,宋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陈仙菊,女,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宋卫东,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陈仙菊诉被告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发现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仙菊对被告宋卫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