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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沈玉红与郭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红,郭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沈玉红,女,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曾亚建,泉州市鲤城区筍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郭思明,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玉红与被告郭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玉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9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沈玉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傅家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