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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慧申请执行彭新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慧,彭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姚慧(曾用名:姚会),女,汉族,生于1972,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彭新德,男,汉族,生于1974年,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涪民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彭新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的住宅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姚慧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