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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楚巍巍与尚育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巍巍,尚育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楚巍巍。被执行人尚育涛。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449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楚巍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尚育涛经点对点查询无存款记录,其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021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