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区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梁春明与柴宝贵、刘雪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明,柴宝贵,刘雪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梁春明,个体工商户,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XX,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宝贵,个体工商户,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峰,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胡启明,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春明诉被告柴宝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春明与被告柴宝贵已自行和解,原告梁春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春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春明负担。(此页面无正文)审判长  吕书宇审判员  梁春霞审判员  李恺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