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K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KAYIUNG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黄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刘成坚,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KAYIUNG,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加拿大人,住8-5611ArcadiaRdV6X2H1RichmondB.CCanada,护照号码:QF466115。原告黄某甲诉被告KAYIUNG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成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KAYIUNG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并于××××年××月××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无婚后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在婚前了解不深,性格不合,婚后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夫妻生活并不和谐。且被告一直居住在国外,双方于2013年2月起已分居至今。夫妻双方基本上没有共同居住、生活的时间,实际上是有名无实的夫妻,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资料,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结婚申请书、结婚登记审查表,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3、金联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被告分居情况。被告KAYIUNG缺席,无提供答辩意见,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主张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且婚后不久,被告即回加拿大,夫妻间自2013年2月起长期分居,以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而成讼。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要求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即返回加拿大,长期分居导致双方缺乏沟通,原告现以夫妻关系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原告对其出示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的真实性作出保证,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KAYIUNG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黄某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KAYIUN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友爱审 判 员 黄晓莉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