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苏颂洪与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杨宝秀、王富兴、管其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颂洪,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杨宝秀,王富兴,管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883号申请执行人苏颂洪,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林逵,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洋溪羊口仔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736808-5。法定代表人杨宝秀。被执行人杨宝秀,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富兴,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管其文,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苏颂洪与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杨宝秀、王富兴、管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颂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杨宝秀、王富兴、管其文支付借款本金1930000元,利息25544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代垫诉讼费2350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位于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德安工业区18号2幢楼房被其他法院首封,本院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吴文龙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林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