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禹州市花石镇王庄村第三村民小组与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花石镇王庄村第三村民小组,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王庆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禹行初字第16号原告:禹州市花石镇王庄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苗红敏,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发欣,该中心主任。第三人:王庆先,男,生于1957年2月26日,住禹州市。原告禹州市花石镇王庄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被告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行政许可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禹州市花石镇王庄村第三村民小组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花石镇王庄村第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州市花石镇王庄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审 判 长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