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郑卫星与广福鑫(福建)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卫星,广福鑫(福建)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77号原告郑卫星,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广福鑫(福建)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洪宽工业村。法定代表人郑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卫星诉被告广福鑫(福建)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2285948元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荷泽新村**座***单元及**-1#附属间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62.94平方米及5.94平方米)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案外人高汉铭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号茶亭新村*座***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S字第××号;建筑面积37.54平方米)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案外人林继芳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荷泽新村**#楼***单元及*层**附属间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T字第××号;建筑面积67.32平方米及8.11平方米)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案外人林桂成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连江路双坂双龙花园*#楼D座***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82.77平方米)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福鑫(福建)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285948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冻结原告郑卫星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荷泽新村**座***单元及**-1#附属间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手续;冻结高汉铭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号茶亭新村*座***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S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手续;冻结林继芳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荷泽新村**#楼***单元及*层**附属间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T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手续;冻结林桂成所有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连江路双坂双龙花园*#楼D座***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买卖、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