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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瑞萍与苏永光、王华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萍,苏永光,王华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378号原告马瑞萍。被告苏永光。被告王华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原告马瑞萍诉被告苏永光、王华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马瑞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