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与王龙弟、郑玉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王龙弟,郑玉燕,祝庆杰,王凤柳,王益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633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负责人:朱彩莲。被告:王龙弟。被告:郑玉燕。被告:祝庆杰。被告:王凤柳。被告:王益崇。本院在审理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被告王龙弟、郑玉燕、祝庆杰、王凤柳、王益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诸朝臻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庄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