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罗会良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2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会良,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涡北街道大田行政村马桥自然村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7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会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会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15时1分左右,被告人罗会良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浙AA97**的轿车,行驶至涡阳县张老家至赵屯村道路李园村附近路段处,被涡阳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查发现罗会良有酒后驾驶嫌疑。罗会良接受酒精检测结果为169.3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会良血液酒精含量为94.7mg/100ml。属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罗会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会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机动车辆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归案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显坤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会良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会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会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