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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乌云塔娜与旭日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云塔娜,旭日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乌云塔娜,女,蒙古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个体。被告旭日干,男,蒙古族,1990年4月2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了原告乌云塔娜诉被告旭日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萨日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凯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