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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曾昌勇与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昌勇,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375号原告曾昌勇,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居民。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体育北街7号。法定代表人杜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昌勇诉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山西省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曾昌勇以直接到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昌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曾昌勇撤回起诉。二、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作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文荣审 判 员  王立军人民陪审员  付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邱光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