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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济宁富豪防盗门厂与济宁中溢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宁富豪防盗门厂,济宁中溢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宁富豪防盗门厂。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骆楼村南富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秀兰,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昭令,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中溢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朱涛,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济宁富豪防盗门厂因与被申请人济宁中溢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终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济宁富豪防盗门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