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颖颖、张鑫宇等与张东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颖颖,张鑫宇,张东志,张长岭,张毛,中石化河南输油处,确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确山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周颖颖,女,1996年8月8日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张鑫宇,男,1998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东志,男,2001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被告张长岭,男,汉族,1979年2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张东志的父亲。被告张毛,男,60岁左右,汉族,住确山县。被告中石化河南输油处,住址:郑州未来路与石化路交叉口,代表人:赖武军,该处处长。被告确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址:确山县郑武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戴卫东,该所所长。被告确山县公路管理局,住址:确山县郑武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克终,该局局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颖颖、张鑫宇与被告张东志、张长岭、张毛、中石化河南输油处、确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确山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孙明放审判员 陈潇潇审判员 胡明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欢欢 来自: